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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新添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陳相而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頎律師  
被      告  許碧瑱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睿樺  
            楊鵬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陳婷玉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訴訟代理人  呂書緯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6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115年4月6日為放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