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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使用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禹涵  
            許雅媚  


被      告  倪子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使用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