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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周士鐘 複 代理人 葉奕君
被 告 培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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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