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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1393號  
原      告  許庭睿

被      告  周立程


被      告  東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奕丞
訴訟代理人  李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更正被告名稱為東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0元(依附表計算本件應徵裁判費3,450元-已繳納裁判費2,540元=910元)。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裁判費計算      
編號
項目
金額
說明
 1
機車損害賠償
21,190元 
非刑事過失傷害認定之損害事實
 2
醫療費
  610元
移送民事庭後擴張(102,895-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102,285)
 3
看護費
 66,000元
移送民事庭後追加
 4
不能工作損失
 5,972元
移送民事庭後擴張(15,420-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9,448)
 5
精神慰撫金
150,000元
移送民事庭後擴張(250,000-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100,000)

合計
243,772元


應徵裁判費
 3,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