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1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志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99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 被告應給付原告118,35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被告應給付原告88,299元,及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一、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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