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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郭景杰  
訴訟代理人  廖經晟律師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當時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高鎮陽提出之委任狀未蓋有被告公司章,經通知亦未補正,則上開訴訟代理人難認已受被告委任而可合法代理被告,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