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郭景杰
邱敏維律師
被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當時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高鎮陽提出之
委任狀未蓋有被告公司章,
嗣經通知亦未補正,則
上開訴訟代理人
難認已受被告委任而可合法代理被告,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