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智皓實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旺德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判命「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000元,及其中252,000元,被告智皓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被告高吳棟自113年11月18日起;
暨其中86,000元均自114年5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而
本件上訴利益為33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