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元,及自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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