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高五郎等間請求確認
不動產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