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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連程顥  
被      告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民國114年7月7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14年7月2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被告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艾凡尼公司)邀同被告蘇欽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承租如附表一所示之A車及B車(下合稱系爭租約);艾凡尼公司就A車部分自113年4月27日起、B車部分自113年4月30日起,均未依約給付租金,原告已於113年7月11日催告艾凡尼公司給付積欠之租金,艾凡尼公司均置之不理,原告已於同年月18日終止系爭租約並取回A車及B車,艾凡尼公司未給付積欠租金(A車部分新臺幣(下同)55,760元、B車部分95,590元)及車輛折舊損失補償金(下稱損失補償金),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租金及損失補償金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新北都鈴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汽車訂購合約書、新店郵局存證號碼000489號存證信函回執、還車確認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35、37至53、55、57、117至128、129至131頁),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實。
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依系爭租約第10條第A項約定:「承租人如有違反以上各項義務或本契約任何約定條款、或信用狀況發生不良變化等情事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或逕自取回租賃物及請求損害賠償,承租人應無條件付清全部積欠租金及其他應付之款項,及賠償出租人車輛牌價25%之折舊損失,和因請求履行本契約義務所衍生之費用。」審酌上開約定內容,可認損失補償金之性質係因承租人於約定租賃期間內發生違約情事,為計算租金以外出租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性質上應屬於民法第250條所定之違約金,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5頁)。又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失補償金,雖無據,然原告已於113年7月18日取回A車及B車,則原告固未能如預期取得尚未到期之租金,原告仍得另就A車及B車為使用收益,是衡酌原告實際所受損害及預期可受利益等情,認原告請求前開約定數額之損失補償金顯屬過高,應予酌減為按車輛牌價5%計算。而A車之牌價為920,000元、B車之牌價為1,930,000元,此分別有車輛訂購合約書可憑(本院卷第53、55頁),故原告得請求之A車損失補償金為46,000元【計算式:920,0005%=46,000】、B車損失補償金為96,500元【計算式:1,930,0005%=96,500】。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積欠租金及損失補償金,經原告陳明以履約保證金依序扣抵損失補償金及積欠租金後(本院卷第138頁),原告已無餘額得向被告請求。至A車部分之履約保證金尚餘88,240元【計算式:190,000-46,000-55,760=88,240】,B車之履約保證金尚餘207,910【計算式:400,000-96,500-95,590=207,91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151,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㈡12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租賃標的
租賃期間
每月租金
履約保證金
1
RFC-8196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車)
112年9月27日起至117年9月26日止
20,400元
190,000元
2
REA-885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B車)
112年10月31日起至117年10月30日止
36,300元
400,000元
附表二:(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租賃標的
A車
B車
積欠租金
55,760元
95,590元
損失補償金
46,000元
96,500元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0元
0元
履約保證金餘額
88,240元
207,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