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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6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641號
原      告    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文孝  


被      告  樊成彬  

            劉學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樊成彬應給付原告劉文孝新臺幣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劉學謙應給付原告劉文孝新臺幣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兩造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五、本判決原告劉文孝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樊成彬、劉學謙如各以新臺幣2萬5,000元為原告劉文孝預供擔保,得分別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樊成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樊成彬應給付原告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樊成彬應給付原告劉文孝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劉學謙應給付原告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⒋被告劉學謙應給付原告劉文孝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⒌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
 ㈡陳述:
 ⒈原告劉文孝前於黨外報社擔任軍事組記者,爾後先後自創軍事新聞媒體「中國之翼出版社」與「兵器戰術圖書有限公司」(下稱兵器戰術圖書公司),並自任法定代理人,旗下現有《兵器戰術圖解》期刊(下稱兵器戰術圖解期刊),是接受國防部及警政署審核通過之邀訪媒體。原告劉文孝經常受邀參與軍方專案與學術研討,個人與企業形象良好。
 ⒉民國111年5月13日鈞院110年度訴字第7264號判決原告對被告樊成彬之妨害名譽案勝訴後,樊成彬即約集被告劉學謙等人至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及劉文孝臉書發起「向文孝請安」運動,連續騷擾長達3個多月,意圖激怒原告劉文孝,再據以羅織罪名加以反控。
 ⒊原告於111年9月7日接獲訴外人兵器戰術圖解期刊攝影許耿睿自屏東國軍演習現場回報,指稱:「已停刊兩年的《軍事連線》兩人組試圖冒名頂替進入演習區,雖然其中一人(訴外人謝素霞)當場遭到國防部新聞官查獲而被驅趕下車,但拖延了該輛記者專車進入演習場之時間」。被告之行動妨礙同業採訪,且該情況對於原告年資之記者而言,絕無僅有之違規行為,因此原告即以新聞快報方式於原告劉文孝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臉書發佈,並做出專業之案例比較與評論。而原告上開比較與評論之行為,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述屬「為國内眾多軍事迷共同關心之事,本可接受大眾審查,應為可受公評之事項」,然被告竟因此於111年9月7日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及誹謗言論分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被告劉學謙方面: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陳述:
  ⒈原告所述與演習採訪事件相關,111年9月7日被告經營之
   軍事連線雜誌受到訴外人亞太防務雜誌總編輯鄭繼文所託,請軍事連線雜誌派遣採訪人員前往屏東五里亭採訪,經鄭繼文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訊委託,事後才得知國防部採訪專機仍有空位,亞太防務雜誌改由臺北派人,並未通知現場採訪訴外人管延境及謝素霞,同時兩位亦有亞太防務雜誌特約攝影身分,軍事連線雜誌之管延境依舊就位完成採訪,但是原告劉文孝於採訪當晚即於臉書發表:「#謎底揭曉」為題發文,文中稱:「其間出現已停刊兩年的"軍事連線"兩人組試圖渗透,甚至還冒名頂替從台北搭機的記者之名,當場遭到查獲而被驅趕下車。這麼丟臉的事也有人要做,實在屝夷所思,國防部應深入調杳其寶際動機。」(下稱「謎底揭曉」發文,並將偷拍自管延境、謝素霞兩位照片公開於臉書頁面,其經營之兵器戰術圖解期刊粉絲頁亦同步發文並分享於《澎湖兵倶樂部/中華民國陸軍第168師》、《軍事機密(Concerned about the military)》多個公開或公開軍事粉專,影響軍事連線雜誌聲譽甚巨,且原告自詡為資深媒體人卻未善盡查證之義務,罔顧軍事連線雜誌受《亞太防務雜誌》總編輯鄭繼文委託且兩位受託人皆有特約攝影身分與證件之事實,逕自以揣摩與想像污衊軍事連線與管延境、謝素霞。
  ⒉此案依照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923號、第27368號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在場之其他採訪媒體均不知悉緣由,誤以為被告謝素霞欲冒充「亞太防務」雜誌記者身分進入管制區採訪」此以充分說明此案本質為原告惡意曲解,後續瞭解原告於111年9月7日臉書發文內容與圖片皆是由其委託特約攝影,經營臉書粉專「TAIWAN ADIZ」之許耿睿提供,原告並無至屏東五里亭現場採訪,僅憑現場人士一面之詞就提出嚴厲指控對於軍事連線雜誌後續提出的國防部新聞官、《亞太防務雜誌》總編輯鄭繼文邀訪內容LINE截圖之陳述客觀事實皆不予理會也無更正意願,以此做出之報導質量自有讀者公評在此不做描述,但其二手的錯誤訊息皆侵害軍事連線雜誌與管延境、謝素霞聲譽更違論惡意解釋。
  ⒊被告形式上均不爭執有原告所指言論,但被告言論不構成
   侵權行為皆涉及國防事務、新聞採訪,原告於本案起訴狀中引用: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052號、第24369號不起訴處分書,此舉「為國內眾多軍事迷共同關心之事,本可接受大眾審查,應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足見此案涉及重要國防事務之評論,原告去脈絡斷章取義擷取被告的言論,且皆是與國防有關的高價值討論,故不侵犯原告權益。
  ⒋原告為軍事採訪圈內具有相當議題影響力之公眾人物,發
   布前揭「謎底揭曉」文章之時即應能預見該「謎底揭曉」文章同時涉及國防安全議題、言論自由、爭議文字使用等矚目性質,有高度可能遭受正反兩極的輿論討論,並成為公眾討論之焦點。因此原告基於其具有相當程度知名度公眾人物之身分、「謎底揭曉」文章發表者之立場,本應對於他人評價「謎底揭曉」文章致影響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有較高之容忍度。被告以附表一、附表二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反對「謎底揭曉」文章之意見,雖用語粗鄙、不雅,於此脈絡,尚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況系爭言論發表於社群網站中,觀其言論內容與發表之場合及脈絡,閱聽系爭言論之人並不一定對於系爭言論全盤接受,甚至為反效果,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未必會使原告之名譽、尊嚴遭到貶損。再就負面評價言論之可能價值觀之,原告基於其主張發表「謎底揭曉」文章,被告則發表系爭言論回應,是系爭言論同樣具有公眾討論之特質,則系爭言論不論內容或發言品質,仍應受到公評。基此,縱系爭言論可能造成原告精神上之不悅或主觀遭冒犯感受,然「謎底揭曉」文章與系爭言論之討論背景脈絡既屬同樣關涉國防事務與新聞採訪事件衍生之議題,仍有助於促進觀者思考貶抑詞彙言論合理界線何在,則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思辯之輿論功能,不能遽認不具言論之保護必要等語。
四、被告樊成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兩造爭執要點:
 ㈠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言論是否構成對原告之侵權行為?
 ㈡原告劉文孝請求被告樊成彬、劉學謙應各給付原告劉文孝10萬元,有無理由?
 ㈢原告兵器圖書公司請求被告樊成彬、劉學謙應各給付原告兵器圖書公司10萬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謂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
  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民法上名譽
  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其行為足以
  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
  照)。
 ㈡被告樊成彬就附表一編號1之行為,已侵害劉文孝名譽權;就附表一編號2之行為,已侵害兵器戰術圖書公司之名譽權:
  ⒈被告樊成彬於附表一編號1之直播影片中,用「每天打著部隊長官認識誰,每天打著認識哪位長官…,然後是狐假虎威的在打壓同行啊」、「你他媽的只會在那狐假虎威,…你做過什麼事情?只會在那狐假虎威,當個顧問,在那邊他媽的狐假虎威。」、「這種媒體蟑螂,真正的媒體蟑螂就是你劉文孝,你那個什麼破媒體啊」、「尋找劉文孝啊,這種垃圾啊,劉文孝這種垃圾啊!」、「所以劉文孝這種人可恥可恥啊…揭穿劉文孝這種不要臉的垃圾。…劉文孝只會狐假虎威啊,你媽的你還會什麼啊?…這種蟑螂對不對他算個球媒體呀」等語貶抑、辱罵劉文孝,被告所用粗鄙言論謾罵,看不出被告樊成彬係對原告劉文孝「謎底揭曉」文章內容之評論,此部分以情緒化之貶抑、侮辱言語在公開直播之場合,對原告劉文孝為謾罵之言論,應認足以貶損劉文孝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原告劉文孝主張被告樊成彬於附表一編號1所為侵害劉文孝名譽權,為有理由。
  ⒉被告樊成彬於附表一編號2之直播內容中,以「老屁股」、「爛雜誌」等語貶抑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被告樊成彬以情緒化之貶抑言論在公共場合為陳述,應認已達於以言論貶抑兵器戰術圖書公司名譽之程度,足認被告樊成彬於附表一編號2所為,侵害兵器戰術圖書公司之名譽權。  
 ㈢被告劉學謙就附表二編號1至8之直播內容,已侵害劉文孝名譽權;就附表二編號9之內容,已侵害兵器戰術圖書公司之名譽權:
  ⒈被告劉學謙於附表二編號1至8之直播內容中,以「他媽的幹你娘雞掰」、「白癡」、「你他媽的」、「肏你媽屄啊」、「你是豬嗎,我都懷疑豬的智商比你高哎」、「他媽這種爛咖」、「你不要像某種昆蟲一樣在暗處的角落這樣嘻嘻嗦嗦嘻嘻嗦嗦(指蟑螂)」、「你出來都是騙聲量」、「不要躲在暗處啊露出兩根鬚鬚(指蟑螂)」等語貶抑、辱罵原告劉文孝,被告劉學謙以情緒化之粗鄙言語在公開直播之場合,對原告劉文孝為謾罵之言論,應認足以貶損原告劉文孝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原告劉文孝主張被告劉學謙於附表二之上開言語已侵害劉文孝之名譽權,為有理由。
  ⒉被告劉學謙於附表二編號9之直播內容中,指稱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林森北路是他媽拉K,那個K煙飄到你的空調裡面去,你是太嗨了還是怎麼樣的?」,意指拉K吸毒之違法行為,應認已達於貶損兵器戰術圖書公司名譽之程度,足認被告劉學謙於附表二編號9所為,侵害兵器戰術圖書公司之名譽權。  
 ㈣被告劉學謙雖辯稱其以系爭言論反對「謎底揭曉」文章之意見,用語雖粗鄙、不雅,於此脈絡,尚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未必會使原告之名譽、尊嚴遭到貶損;且系爭言論不論內容或發言品質,仍應受到公評;縱系爭言論可能造成原告精神上之不悅或主觀遭冒犯感受,然「謎底揭曉」文章與系爭言論之討論背景脈絡既屬同樣關涉國防事務與新聞採訪事件衍生之議題,仍有助於促進觀者思考貶抑詞彙言論合理界線何在,此等負面評價仍可能兼具促進思辯之輿論功能,不能遽認不具言論之保護必要云云。按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當之評論者,不罰。於民事事件雖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惟須行為人之言論係善意之意見表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始足當之,又判斷是否為「善意」的意見表達,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始可認其為善意。查本件綜觀被告之貼文、直播內容(見士林地院114年度湖簡字第174號卷第11-39、45-75頁),多為謾罵、揶揄、隱喻侮辱等言詞,少有意見表達或評論,且上述謾罵、侮辱言詞已逾合理程度,尚難認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事項作善意之意見表達或評論,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㈤原告劉文孝就上述言論部分,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樊成彬、劉學謙各給付2萬5,000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
  ⒉本件被告樊成彬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被告劉學謙就附表二編號1至8所為,不法侵害原告劉文孝之名譽,原告劉文孝依前開主張請求被告2人損害賠償,即屬有據。本事件發生於111年,是參酌劉文孝110年間所得為31萬5,540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被告110年間則有營利事業財產275萬元等情(見本院75頁),併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行為之程度,認被告樊成彬所為附表一編號1之侵權行為,被告劉學謙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8之侵權行為,應分別賠償原告劉文孝2萬5,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乃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按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民法第25條、第26條定有明文。惟公司為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亦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須以人格法益遭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而法人為依法成立之組織,並非實在之生命體,即無精神上之痛苦可言,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餘地。 
七、綜上述,劉文孝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樊成彬、劉學謙各給付原告劉文孝2萬5,000元,及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請求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聲請宣告假執行,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無庸為准駁之知。
九、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4,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一:被告樊成彬部分
編號
111年9月7日被告樊成彬直播影片摘要內容譯文
備註
1
1:20:
那個劉文孝啊,劉文孝又發瘋了,啊啊,大家早啊,劉文孝又發瘋了,所以我們早上起來開個直播笑笑他。
5:10
可是呢,我們那個劉文孝呢啊,每天打著部隊長官認識誰,每天打著認識哪位長官,那是誰誰誰啊,然後是狐假虎威的在打壓同行啊。
6:26
你劉文孝幹了什麼?你他媽的只會在那狐假虎威,你實際辦了什麼活動來協助軍方?你做過什麼事情?會在那狐假虎威,當個顧問,在那邊他媽的狐假虎威。
8:00
國防部注意了,到底是哪個長官讓劉文孝如此囂張?哦,我倒要看看國防部到底哪個哪個長官讓劉文孝如此囂張,利用私人關係打壓同行,我們來走著看!啊,我現在就挑明了,不要給我知道國防部哪個長官?…那個聽著了啊,國防部哪個長官啊?讓劉文孝如此囂張啊,利用關係打壓同行啊
17:52
這種媒體蟑螂,真正的媒體蟑螂就是你劉文孝,你那個什麼破媒體啊,那你告我啊。
17:39
劉文孝這種老雜誌年收入不到40萬的雜誌,倚老賣老,打壓同行…尋找劉文孝啊,這種垃圾啊,劉文孝這種垃圾啊!
26:13
所以劉文孝這種人可恥可恥啊…劉文孝,他媽的才服役幾年,他媽預官而已…揭穿劉文孝這種不要臉的垃圾。…你劉文孝做了什麼?劉文孝只會狐假虎威啊,你媽的你還會什麼啊?你問下你還會什麼啊?…這種蟑螂對不對他算個球媒體呀

見本院卷第45頁
2
17:52
一個年收入不到40萬的雜誌,你們還不把它掃出去,你們留著這個老屁股在這幹嘛?莫名其妙!年收入都不到40萬的媒體雜誌啊,OK,兵器戰術圖解。
17:39
爛雜誌,沒有人要看他的東西,爛雜誌國防部還留著他幹嘛?…這種老雜誌年收入不到40萬的雜誌,倚老賣老,打壓同行。

附表二:被告劉學謙部分
編號
111年9月7日被告劉學謙直播影片摘要內容譯文
備註
1
04:20
真是他媽的幹你娘雞掰啊!然後我們的這個好一直很關心我們的劉文孝,哈…他跑了30年了哈!但是做跟我們一樣的事情,我實在不知道他厲害在哪裡啊?


2
05:05
你是白癡嗎!你如果從臺北出發搭軍機的軍媒,當你他媽的,你就直接坐巴士就進去的,你是進去高地,你他媽要換小台的車吧,你大巴士怎麼進去啊
3
05:40
幹你娘雞巴呀肏你媽屄啊!國防部的邀訪啊他發邀訪通知給我,他的動機是什麼?你問國防部什麼動機來邀請我他莫名其妙,你是豬嗎我都懷疑豬的智商比你高哎!你說豬很聰明嗎!停刊兩年的軍事兩人組勝試圖滲透,我肏你媽!公然侮辱啊!幹你娘雞巴!誹謗…他媽的你說你腦袋有什麼問題啊…你這種媽狗屁文章你他媽是什麼東西啊!我也倒問國防部啊,他媽這種爛咖你讓他留著他幹什麼東西的奇怪。

4
00:16
劉文孝你知道如何呢你不要像某種昆蟲一樣在暗處的角落這樣嘻嘻嗦嗦嘻嘻嗦嗦的平常沒有存在感然後呢他媽的人家他媽不注意人家出來刷存在感那你要刷存在感你他媽就飛起來算了好不好請你逆風高飛對不對大家就會說哇那個還比較有用你是該怎麼講林森北路(指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位置)是他媽拉K那個K煙飄到你的空調裡面去你是太嗨了還是怎麼樣的

5
05:07
…長輩笑死人,他媽留到現在都是笑話,你有什麼東西是他媽我覺得幹你娘這句話有道理,我不應該因人廢人的仔細想看都沒有那你他媽在這個業界混了30年是混成這個德行,我真的是覺得你也不要混了,你如果江湖傳言為證你照片賣了很多錢,你就退休吧,你的退休是對這個業界留下最後一件好事呢。

6
08:48
你出來都是騙聲量你自己他媽的眼睛戳瞎了,耳朵他媽的塞起來的,你他媽不看你那你自己都會拿不假裝是啊的話,你很有影響力啊,對啊他就是沒有聲量啊,所以他只能夠靠這種他媽嘩眾取寵的東西來講對不對,那一天到晚威脅別人我要告你…那你就出來亂講嗎 你的腦袋跟邏輯 如果有機會真的去檢查一下啊 這個邏輯太不行了…那你的這個驅趕下車是怎樣就與事實不符嗎,你的驅趕下車是什麼意思,那你的目的如何是要攔截我們不准我們去,你要所謂的戳破我們那我們還是去拍照了,那你怎麼作戰失敗槍斃啊,還是要自殺切腹

7
27:17
所以你覺得我好欺負嗎?對不對我們是怎樣成要死的,我是剩下孤兒寡婦你就給他欺負,你是他媽的隔壁員外是吧腦袋壞掉了…你們這美編看不起你們這些美編學歷低學歷對不對,不讀書對不對,看不起復興美工的看不起淡江戰略所的對不對…你不知道陳維浩自尊心很高嗎你這樣講他他絕對掐死你,一點都沒有顧忌你他媽一直講一直講,你到底在幹什麼去辦個比賽吧辦個活動吧

8
30:07
阿孝想辦隨時也都能辦啊,不要躲在暗處啊露出兩根鬚鬚…如果有阿孝的朋友你如果真的是他朋友勸勸他吧啊,這個腦袋不清楚沒有關係,在家裡面好好休息,不要出來讓人家都知道,你不覺得難過我都替你難過,你不覺得丟臉我都覺得替你丟臉…幹你娘三小這麼一大堆你一件事情都沒做到了…幹你娘大眾傳播你沒有那麼厲害,紡織系對不對,你有你的專業你就呈現出來,如果沒有啊閉嘴多看多學啊,所以活到老學到老啊這個承認你不懂不曉得不丟臉啊,硬撐就很丟臉

9
00:16
林森北路是他媽拉K,那個K煙飄到你的空調裡面去,你是太嗨了還是怎麼樣的?


附表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新臺幣/元)
項 目
金額

樊成彬
負擔
劉學謙
負擔
劉文孝
負擔
兵器戰術圖書公司負擔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269元
269元
1,612元
2,150元
註: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全部敗訴,原告劉文孝部分
  勝訴、部分敗訴,依比例計算兩造應負擔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