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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淑靜 林新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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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