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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豐  
訴訟代理人  何文琪  
被  上訴
即  原  告  陳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為簡易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115年3月10日)起算20日,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115年4月1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15年4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