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敏瑄
被 告 高國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
二、
被告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主,被告就該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之車損主張抵銷,應補正提出該車輛車主寶生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
正本、行車執照影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