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91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婉菱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上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林蕙娟向
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1,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