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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4 年度店簡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91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婉菱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代位林蕙娟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1,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