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簡字第91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政玔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9萬1994元,及其中6萬7290元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5頁)。
嗣原告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3萬9538元,及其中6萬7290元仍計收同上利息(本院卷31頁),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原告
上開擴張聲明後,
訴訟標的金額增為33萬953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