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星宇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83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