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北聯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湘涵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9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
起訴狀上雖記載原告有委任
訴訟代理人簡銘新,
惟其並未提出委任簡銘新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故不生有效委任之效力,如欲委任其為訴訟代理人,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有簡銘新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