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悅珊(即高樹德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確認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是否應更正為「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高樹德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之聲明,如有更正,請
按被告人數提出足數書狀
繕本,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