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張譽諺
被 告 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黃志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吉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之登記名義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交易價格核定之,而系爭車輛112年8月30日購買時分期付款之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有
債權讓與同意書
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1,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