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顏嘉宏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