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72號
原 告 李芷彤
杜苡瑄
周月卿
高如萍
崔芳榕
張喻甯
張漪霞
楊欣樺
葉麗華
譚令玫
共同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葟諺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