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楷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