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補字第999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惠美等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