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阮氏琛
原 告 詹連財律師即張益松之
遺產管理人(即張益松之承
受訴訴人)
詹素芬律師
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
被 告 賓士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憙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怡如律師
上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二、
被告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黃如龍與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完整契約,
繕本逕送
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