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聖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阮氏琛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因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691,493元(計算式:喪葬費691,493元+
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1,691,4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