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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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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司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ANTONIO ENEA ROMANO

代  理  人  黃華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便利倉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