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司補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簡麗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賣屋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至5,000,000元間,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