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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司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鴻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俞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8,106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