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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司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曾穎千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碩謀等間確認房屋共有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