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司補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曾穎千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孫碩謀等間確認房屋共有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
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