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司補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林坤宗
林坤廷
林育錡
林英蘭
上四人共同
林正椈律師
曾郁恩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松杉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土地
買賣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
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提出調解標的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及其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逕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
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