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名爵國際傢俱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畝畝計畫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訴訟事件。…」「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亦有明定。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
補正經
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有如附表
所載起訴程式之欠缺,本件起訴之對象不明確,
惟尚非不能
補正。爰命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三、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附表: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起訴之被告有幾人: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被告欄記載「畝畝計畫 法定代理人林品粒」「林語琪設計師」「訴訟代理人吳業主小姐簽收」等字,則被告究係幾人?所載「吳業主」係被告或訴訟代理人?請明確記載被告之姓名、稱謂。
二、提出「畝畝計畫」之公司登記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
原告於
起訴狀所記載「畝畝計畫」,究係公司法人或
獨資商號?有所不明,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起訴之對象。
三、
提出「吳業主」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足資辨明之特徵,以確認起訴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