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5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鮮歆宸
鮮靖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2,31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1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