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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小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59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彬修  
被      告  陳羿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新店院區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