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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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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小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625號
抗 告 人 鍾亞育
上列
抗告
人即原告因與
被告
謝文星間
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抗告人並應補正
抗告狀
繕本
(含證物資料)1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