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小字第740號
原 告 葉建廷
被 告 林昀萱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滿18歲為成年,
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
被告林昀萱係於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其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114年7月3日固為未成年人,然被告林昀萱
嗣後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
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林昀萱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