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王立橙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王立橙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准許上訴人請求之新臺幣(下同)11萬6150元本息中之1萬元本息部分,而
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可認其上訴利益為上訴人在第一審判決中敗訴部分即10萬6150元本息(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