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簡字第301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謝青芳
周子宬
上 二 人
共 同
葉碩美律師
被 告 周子恩
周瑩珠
周瑩麗
周秀琴
周淑芬
周珮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贈與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贈與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