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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簡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3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鄭俊隆
被 告 李慧敏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
辯論終結
後原告
撤回
訴訟,
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