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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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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15 年度店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43號  
原      告  銓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駿  
被      告  全方位探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