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俐欣
被 告 蔡以芃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以芃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9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