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補字第1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黃鵧旭(即黃瑩佩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理 由
一、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有如附表一
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之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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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記載完整 被告姓名、 住居所之 起訴狀(應依 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 |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應予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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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被繼承人黃瑩佩之除戶謄本,並查報黃瑩佩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證明。 | |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單位:均為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