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沛懋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沛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2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