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補字第407號
上 一 人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羿丞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