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補字第4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慧玉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