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米高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黎明清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林俐伒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47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