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店訴字第6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吳錫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具狀指明起訴狀所列被告「吳**」之姓名與住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李陸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