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交簡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0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
訊據被告甲○○對於酒後駕車之事實於警訊時固不否認,惟
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
險之
犯行,辯稱:我自認我駕車還很清醒,有能駕駛車輛云云。惟
按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
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
危險條款,係屬抽象
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係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
成立。換言之,只需客觀上有此種行為出現,危險即視為存在,其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