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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100 年度營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振霖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相 對 人 大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因聲請人業經認定為職業災害,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因符合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對於扶助者應無資力之認定標準 ,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 助在案,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 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全部扶助)、委件狀及96年所得資料 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0 年度營勞調字第8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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