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營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振霖
訴訟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
相 對 人 大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因聲請人業經認定為職業災害,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因符合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對於扶助者應無資力之認定標準
,業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
助在案,
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
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全部扶助)、委件狀及96年所得資料
清單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
100 年度營勞調字第8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
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