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涼屏
訴訟代理人 邱宇尊
被 告 高文興
上列
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勞小字第1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 5月15日上午10時 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